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 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82.09.05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83.11.20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87.11.23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95.12.16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
依據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條及參考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章三、四條為辦理專科醫師之甄審,特制定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以建立健全的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訓練和管理制度及維持其專業水準。 |
|
|
第 二 條 |
齒顎矯正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為隸屬於齒顎矯正學會之獨立作業委員會,負責甄審齒顎矯正專科及其他有關之業務。 |
| 第 三 條 |
甄審委員會依會務需要成立 (1) 資格審查組 (2) 筆試組 (3) 口試組(含病例展示) (4) 財務組 (5) 學分及認證組及其他組,執行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之甄審工作。 |
| 第 四 條 |
甄審委員會選定辦法:
一、甄審委員候選人資格:同時具有下述資歷者,方得為候選人
| |
1. |
本會一般會員五年以上資歷 |
| |
2. |
本會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 |
二、甄審委員,總人數以卅一人為上限。(其中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三、甄審委員之選舉由會員及理事會提名,由理事會投票選舉之
四、甄審委員之提名,應由下列機構中產生:
| |
1. |
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理監事。 |
| |
2. |
各醫學院之矯正科講師以上或各大教學醫院(準醫學中心以上及醫學院直屬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級矯正醫師。 |
| |
3. |
資深望重之開業齒顎矯正科醫師。 |
五、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推選,負責
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六、各組設組長一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甄審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後任命
之。 |
| 第 五 條 |
甄審委員會之職責與組織如下:
一、甄審委員會之職責為:
| |
1. |
審核本會一般會員、相關會員、學生會員及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之申請。 |
| |
2. |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再審查。
|
| |
3. |
本會訓練機構之評鑑。 |
| |
4. |
其他與專科醫師甄審有關之事項。 |
二、甄審委員會之職責與組織如下:
| |
1. |
資格審查組:含委員七至十一人,於甄審委員中推選任之,負責專科醫師資格之審核,訓練機構資格之審查及處理相關業務。 |
| |
2. |
筆試組:含委員七至十一人,於甄審委員中推選任之,負責筆試考題題庫之籌設,評分及處理相關業務。
|
| |
3. |
口試組:含委員七至十一人,於甄審委員中推選任之,負責口試考題之籌設及評分。 |
| |
4. |
財務組:含委員至少3人,負責本甄審委員會之財務。 |
| |
5. |
學分認證組:規劃認定本會承認之修習課程及統計年度各項學分認定事宜。 |
| |
6. |
主任委員及本會理事長為各組之當然委員。 |
| |
7. |
以上各組人員得視情況,由委員會主委調度,相互支援增減各組人員。 |
|
| 第 六 條 |
甄審委員會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任期屆滿前由當屆理事會另聘之,但主任委員及組長均不得連任。 |
| 第 七 條 |
甄審委員如不能履行或違反其職權時,由本會理監事一半以上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投票同意,得解除其職權。 |
|
|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訓練之師資評鑑標準及訓練內容標準由甄審委員會訂定之。 |
| 第四章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申請資格 |
第九條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資格審核:
一、本會之一般會員。
二、已具備本學會所承認之國外全國性的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三、牙醫師執業五年以上 ( 含 ) ,並修足本學會認定之 1500 小時矯正訓練時數者。 第五章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甄審之程序 |
第五章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甄審之程序 |
第十條
|
申請程序如下:
一、繳交甄審申請書及一般會員證書。
二、繳交筆試甄審費用。
三、筆試通過後,於六年內申請參加口試(含病例展示),並繳交口試甄審費用。
四、口試(含病例展示)未通過者,必須於上述六年期限內重新申請參加口試。
五、筆試及口試(含病例展示)均通過者,由甄審委員會審核無異議後,向理事會報備,由理事會依法,核發專科醫師證書,呈報中央主管機構備查。 |
|
|
第十一條 |
經由本辦法甄審成為專科醫師者,其專科醫師資格每滿六年需再經審查,再審查之原則如下:
在擁有本會認定之專科醫師資格後之六年內必須完成規定之點數,點數之認定包括授課演講、著述、論文發表、參加再教育課程等項目,其施行細則由甄審委員會另訂之。
|
第十二條 |
通過上述再審者,由筆試、口試委員會向甄審委員會及理事會報備後,經由理事會依法呈報中央主管衛生機關,重新核發專科醫師證書,未通過再審者,其專科醫師資格自動消失,如欲再成為專科醫師者,按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重新申請之。 |
|
|
有 關專科 醫師甄審申請資格審核(證書認定、本會甄審委員會認可訓練醫療機構之條件)筆試、口試、入會申請費,專科醫師資格維持費,專科醫師資格之再審等實施細則由甄審委員會訂定,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之。 |
第八章 附則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自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之。
本辦法修改時須經會員大會應到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 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實施細則 |
82.09.05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85.04.13 第二屆第四次理事會修訂
85.06.01 第二屆第五次理事會修訂 87.10.27 第三屆第六次理事會修訂
88.11.02 第四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 89.11.16 第四屆第八次理事會修訂
90.07.10 第四屆第十一次理事會修訂 92.04.22 第五屆第十二次次理事會修訂
95.08.22 第九屆第十一次理事會修訂 95.10.31 第九屆第十二次理事會修訂
96.03.13 第十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 96.07.10 第十屆第五次理事會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
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依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七章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
|
第 二 條 |
齒顎矯正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為隸屬於齒顎矯正學會之獨立作業委員會,負責甄審齒顎矯正專科及其他有關之業務。 |
| 第 三 條 |
第 三 條 申請擔任齒顎矯正科專科之訓練機構,申請審核時,須提出下列各款文件:
一、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申請書。
二、該訓練機構之設備及課程說明書。
三、該訓練機構指導醫師之學歷及經歷。
四、專 任指導 醫師應有院方頒發之專任聘書。
五、兼任者每周至少應有1個門診以上。
六、訓練機構每年每訓練一位專科醫師時,至少必須聘有合格之專任齒顎矯正科專科指導醫師二位擔任訓練指導工作,當每年每增加一位受訓醫師,則須增加一位合格之專任齒顎矯正科專科指導醫師,或二位兼任齒顎矯正科專科指導醫師。兼 任指導 醫師不得超過專 任指導 醫師的二倍。
七、訓練機構應向學會報備專科訓練醫師開始受訓之日期且學會應建立專科訓練醫師之編號制度。
|
| 第 四 條 |
甄審委員會收到訓練機構申請書及附件後,先指派委員五至七人成立審查小組(小組成員宜避免審查自己所屬訓練機構),對申請機構進行訪察,並將審察結果以書面報告提交甄審委員會審核。以甄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合格,授合格證書。 |
| 第 五 條 |
甄審委員會應視需要按訓練機構審查辦法組成審查小組,調查參加齒顎矯正科訓練機構的作業及訓練狀況,並做成報告,向甄審委員會提出,若甄審委員會決定某訓練機構有改進之必要時,得函請該訓練機構於一年內改進,屆時若改進未達甄審委員會之要求時,甄審委員會得建議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取消其訓練之資格。 |
| 第三章 訓練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指導醫師之資格與審核
|
第六條 |
擔任臨床訓練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必須經由訓練機構向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提出相關文件,並經審查合格後,始具備指導醫師資格。 |
第七條 |
擔任訓練機構之齒顎矯正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必須為本會所認定之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且須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歷之一:
一、
教育部審核合格助理教授級以上且任教於齒顎矯正學科者。
二、在本會認可之訓練機構擔任齒顎矯正科專 任 醫師或兼 任 醫師者。
三、具有日本齒顎矯正科指導醫師資格者。
四、具有美國齒顎矯正科指導醫師資格者。
五、具有 ABO 或 EBO 資格證書者,其認證過程包括筆試及口試,經本會認可者。 |
|
訓練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有下列情況時,得取消齒顎矯正專科醫 師指導 醫師之資格。
一、因故喪失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資格。
二、未能每年至少一次於本會認可之雜誌或場合(不限定為第一作者)發表文章、演講、桌面示範、壁報展示等。 |
| 第四章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之訓練期間及訓練內容 |
第九條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資格審核:
一、本會之一般會員。
二、已具備本學會所承認之國外全國性的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三、牙醫師執業五年以上 ( 含 ) ,並修足本學會認定之 1500 小時矯正訓練時數者。 第五章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甄審之程序 |
| |
第 十 條 |
訓練課程之內容必須包含基礎生物醫學及臨床牙醫學課程。
一、齒顎矯正科專科訓練之基礎生物醫學課程 40 小時以上,並應涵蓋下列內容:
| |
1. |
顏生長發育學 |
| |
2. |
頭頸部解剖學 |
| |
3. |
研究方法及生物統計學 |
| |
4. |
進階口腔生物學 |
| |
5. |
咬合生理學 |
二、齒顎矯正科專科訓練之臨床牙醫學課程 360 小時以上,並涵蓋下列內容:
| |
1. |
測顱分析放射線學 |
| |
2. |
臨床齒顎矯正學
|
| |
3. |
齒顎矯正生物力學特論 |
| |
4. |
臨床齒顎矯正病例診斷及討論 |
| |
5. |
齒顎矯正學文獻回顧顱 |
| |
6. |
顏畸型特論 |
| |
7. |
正顎手術學特論 |
| |
8. |
齒顎矯正臨床前實驗室課程 (typodont course) |
|
| |
第十一條 |
訓練結束時,必須報備(簡單病例摘要)由始至終親自完成之5個病例及治療一年以上之病例 30 個(詳見訓練機構認定申請書)。 |
| |
第十二條 |
受訓合格者,須由該機構核發結(畢)業證書以資証明(詳見訓練機構認定申請書)。 |
第五章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之申請資格 |
第十三條
|
申請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甄審者,應為本會一般會員。其程序如下:
一、本會一般會員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得先參加筆試,筆試及格後始得加口試。三年期訓練機構之受訓醫師,在受訓滿兩年,通過筆試者,必須期滿一年後方得參加專科醫師口試。
二、本會一般會員,同時具備本學會或衛生署所承認之國外全國性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認證過程包括筆試及口試,經本會認可者,可直接向甄審委員會提出資格證明,申請免試甄審。
三、本會一般會員,曾在教學醫院擔任專任臨床齒顎矯正教學工作滿兩年,且具教育部審定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可直接向甄審委員會提出資格證明,申請免試甄審。 |
|
|
第十四條 |
申請齒顎矯正科專科醫 師甄審之 醫師,須向甄審委員會提出下列各款申請書,推薦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兩位本會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之推薦書。
|
第十五條 |
般會員經資格審查通過後須先參加筆試及格後始能參加口試,已通過 ABO 或 EBO 筆試者可免筆試,參加口試須提出本學會規定之臨床病例報告五例。
一、筆試:
1. 筆試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得適當增加次數,日期、地點及費用,由甄審委員會決定後公佈。
2. 由筆試組,安排命題及負責評分。
3. 筆試內容分兩部份,第一部份有關齒顎矯正科之基礎醫學,第二部份由臨床齒顎矯正學出題(不設百分比)。出題範圍 - Proffit 、 Graber 教科書、 TBO 。
4. 筆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5. 筆試組於評定成績後由甄審委員會通知各申請甄審之醫師。
6. 筆試及格有效期為六年。
二、口試:
1. 口試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適當增加次數,日期、地點及費用,由甄審委員會決定後公布。
2. 口試組安排病例審核及口試。
3. 口試分成病例審查及病例報告兩部份:
A. 病例送件
由申請者依甄審委員會之規定,提出五個診治完成並包括治療前、後之完整資料病例,以評估申請者診治病患的能力。申請者所提出之五個病例 ( 選擇性必備病例四例 + 自選病例一例 ) ,必須依本會所定之規定,包括不同類型之異常咬合及各種不同之治療方式(至少含三例拔牙治療病例或缺牙病例),完整治療之病例。
( Ⅰ ) 選擇性必備病例四例,可從下列九種中任選四例:
a.Complete two-stage treatment case: starting with mixed dentition stage
b. Class I malocclusion with bimaxillary protrusion
c. Class I malocclusion case: including open-bite, deep-bite or severe space deficiency
d. Class II div. I malocclusion with space deficiency
e. Class II div. I malocclusion case: large mandibular plane angle and ant. Open-bite
f. Class II div. II case
g. Anterior cross-bite malocclusion: complete cross-bite of four maxillary incisors
h. Severe maxilla-mandible basal bone discrepancy: AP or vertical relationship
i. Adult malocclusion case combined with periodontal , endodontic and/or prosthodontic therapy / non-surgical case
( Ⅱ ) 自選病例:任選一個病例。
註:病例屬性
以 angle classification 為標準。
Class I---- 上顎第一大臼齒的近心頰側咬頭的三角隆線 (triangular ridge) 必須咬在下顎第一大臼齒的頰側溝 (buccal groove) 上。
Class II--- 相對於上顎第一大臼齒,下顎第一大臼齒 3mm 以上遠心咬合者。
Class III---- 相對於上顎第一大臼齒,下顎第一大臼齒 3mm 以上近心咬合者。
B. 病例審查的結果分成:
a. 通過:全部病例都通過。
b. 未完全通過:通過三個以上之病例,補考時,只需提出原先沒有通過之類型的病例即可。
c. 不通過:通過的病例不及三個,補考時須新提出五個病例。
C. 口試病例報告
由申請者於試前從所提五個病例中自行抽籤決定口頭報告之一個病例。口試之內容除了針對所報告之病例外,另得包括:
a. 齒顎矯正病例之診斷及治療
b. 齒顎矯正學有關之基礎醫學
c. 顱顏生長發育學
d. 生物機械力學
e. 測顱分析學相關內容
4. 病例審查及病例口試報告之甄審,須經甄審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甄審委員評分總和平均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
第十六條 |
申請者於筆試及口試及格後,由甄審委員會報請理事會,核發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證書 |
第十七條 |
申請成績複查,應於公告成績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
第十八條 |
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試卷等,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六年。 |
第十九條 |
具有外國之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資格,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該外 國專科 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逕報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報請衛生署核發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證書。 |
第二十條 |
本細則所訂各項步驟之申請費用,由甄審委員會另行詳列。 |
|
第二十一條 |
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得向本會申請再審,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
第二十二條 |
申請再審查時須檢附下列文件及款項。
一、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證書影本,原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最近一年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三、須附本章第廿三條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條件的相關資料,資深會員不在此限。
四、再審查費。 |
第二十三條 |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之展延條件:
一、本會一般會員及相關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資格持續生效之必要條件除會章規定條件外,同時一般會員必須每六年修滿一百八十學分專業繼續教育課程﹔相關會員必須每六年修滿九十學分專業繼續教育課程。 ( 本會資深會員得免修教育學分,而可維持一般會員或相關會員資格 ) 。本會會員全年修得之教育時數,其中由本會主辦者,必須占本會規定基本教育時數之百分之五十(含)以上。
二、參加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年會(含參加會員大會),每一小時以 1.5 學分教育時數計算。
三、參加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或相關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一小時以一學分之教育時數計算。
四、在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主辦或國外齒顎矯正學會之學術活動中發表,演講者或壁報發表者每篇四學分,指導者每篇四學分,評論者每篇二學分。
五、本學會雜誌之通訊教育及網路繼續教育,每次以二學分計算。
六、擔任授課或講員其教育時數如下核訂:每一小時以一學分計算,每年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七、凡在本學會認可之醫學相關雜誌發表論文著作者,其認定標準如下:
1. 每篇研究原著論文刊登國際級及本學會之雜誌之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認定為國內每篇六學分,國外十二學分,其餘作者之教育學分減半。
2. 非原著論文之其他論著,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認定為國內每篇四學分,國外八學分,其餘作者之教育學分減半。刊登於其他雜誌之著作則學分減半。
八、本辦法若需修改,需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方得行之。 |
第二十四條 |
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 |
| 第八章 資格喪失 |
第二十五條 |
有下列任何一情況者,喪失其專科醫師資格:
沒有依規定繳交年費。
沒有依規定通過再審。
喪失牙醫師資格。
喪失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會員資格。
違反甄審委員會所訂之條規,經甄審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附則 |
第廿六條 |
一、本細則自發布日實施,細則之修訂須經甄審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本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實施細則,有關免試資格的條件認定,適用至衛生署正式委託本會辦理齒顎矯正專科甄審時為止。之後所有專科醫師資格之取得,將完全依照當時衛生署有關規定另定之。 |